ip[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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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據史丹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最近一段時間部分網際網路公司如:騰訊、阿里等,也將其簡稱為IP)。智慧財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智慧財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智慧財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智慧財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基本信息

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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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台灣和香港,則通常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以後,該詞才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普遍使用。近年來部分中文媒體頻繁使用IP指代智慧財產權,這種用法是錯誤的。在一般英文語境中,IP指的是internet protocol即網際網路協定,鮮見把IP和intellectual property聯繫起來的用法。

產權概念

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

智慧財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類型

一、著作權與工業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

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著作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一)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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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又稱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智慧財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智慧財產權權益

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一)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智慧財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二)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智慧財產權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智慧財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註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契約,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契約,協定,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籤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智慧財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契約,協定,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契約,協定,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範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檔案。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刪去了舊款關於智慧財產權出資比例的要求,意味著企業可以100%用智慧財產權出資。

6、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檔案。

工業產權

商標權

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申請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中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誌,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不同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保護

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中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該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覆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

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號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著作權介紹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著作權。著作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複製、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著作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智慧財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在中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個特點。

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登記制度

著作權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以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預防侵權措施

傳統著作權也可以在國家或省市直轄市著作權管理部分登記,或選擇學會等第三方平台預選登記備案,新媒體時代,特別是各種包含並不限於傳統意義的各種需要證實某一時刻,某人已經擁有什麼潛在多媒體著作權資源,包括底稿 草稿 完整稿件,等選擇包括並不限於數字指紋技術 數字水印技術,反盜載技術,多媒體展示技術,融合可信時間戳技術 公證信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術的大眾著作權保護平台進行自主存證,進行論文存證時間認證和多緯度智慧型認證,其科學性 可以自主驗證對證.著作權糾紛時,提供初步第三方證據,需要時司法鑑定機構,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這是在歐洲已開發國家已經盛行很多年,與官方人工登記相互補充

特徵

主要特點

⑴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智慧財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智慧財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智慧財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智慧財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註冊。

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智慧財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複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智慧財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智慧財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於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智慧財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係,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智慧財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註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智慧財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徵

從法律上講,智慧財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智慧財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智慧財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作用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套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⑷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歷史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智慧財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並列)。從此“智慧財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立之後,“智慧財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智慧財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智慧財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慧型活動產生的產權。

網路侵權

網路侵權行為按主體可分為網站侵權(法人)和網民(自然人)侵權,按侵權的主觀過錯可分為主動侵權(惡意侵權)和被動侵權,按侵權的內容可分為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也有同時侵犯的情況)

網站侵權多為主動性侵權,即網站轉載別的網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註明出處和作者,也不向相關的網站和作者支付報酬,這就同時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為大多數網站都是盈利性質的經濟組織,利用別人的勞動成果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報酬,其非法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可以發現,這種情況大量存在著,很多網站把屬於別人的軟體、文章、圖片、音樂、動畫拿過來放在自己網站上供用戶瀏覽、下載,以此向用戶收費或者吸引廣告主的資金投入。當然,侵權人是否以贏利為目的並不影響侵權的構成。

網站的被動侵權主要是指在網站所不能控制的領域內本網站的用戶有侵權行為的發生,經著作權人向網站提出警告後網站仍不將侵權作品移除的情況。由於網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較大的特徵,決定了網站不可能審查所有上傳信息的合法性,當網路用戶有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發生時,網站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此時,權利人不能追究網站的侵權責任。但網站負有配合著作權人查明侵權人信息(一般的網站都實行註冊用戶管理)的義務,並在著作權人提出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確實發生並向網站提出警告後及時將該作品移除,否則即構成共同侵權。

網民的侵權多為被動性侵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論壇或者部落格等網民可以自由發表言論(文章)的領域,大多數網民並不知道自己使用別人的作品(圖片、文章、音樂、動畫等)還要註明出處和作者,甚至還要向作者支付報酬,雖然大多數網民主觀上是沒有惡意的,但確實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當然,如果是複製了別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那就是主動的和惡意的侵權了,我們通常把這種情況叫做抄襲。中國著作權法同時規定了一些例外的情況,比如為了個人學習和欣賞而使用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了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既不需要徵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這些情況都不看做是侵權。但在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權利人明確聲明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轉載、複製)的,須事先徵得權利人的同意,二是權利人未明確聲明的情況下可以不用徵求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但在使用時必須註明作品的出處和作者,否則一樣構成侵權。

網路環境

1、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數字形式成為作品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多以手稿、印刷品、音像作品為主要表現方式,各作品之間的界限可以說涇渭分明。而在網路環境下,由於數位技術的發展,幾乎所有的作品均可通過計算機自由地實現數位化,於是信息便可自由地實現多媒體化。所謂多媒體化,是指利用數位技術,依靠對文字、聲音、圖像等多種表現手段進行統一處理,表現信息效果的一種手段。通過該手段,可以實現智慧型化的操作環境。

在這一背景下,作品發生了三個顯著的變化:一是各類作品之間的分界線日益模糊。例如,人們在進行新聞報導時逐步放棄了原有的單一的文字寫作方式,取而代之以超文本結構。所謂“超文本結構”是指人們利用多媒體技術來進行作品創作,形成的文本不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聲音文本、圖畫文本、動畫文本甚至影視文本,由此創作的作品可謂聲情並茂、栩栩如生。在二十一世紀,新聞報導將從以線性文本為主逐步轉變到以超文本結構為主。這種新型作品創作方式的出現,將使文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科學作品等作品之間的界限模糊化,一件最終作品可能涵蓋了若干基本的作品類型。就此而言,在二十一世紀的著作權法中,嚴格區分各類作品的意義將會日益淡化,在保護時可能會採取一種普遍適用的標準。二是作品與載體之間的聯繫逐漸淡化。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在傳播和利用過程中必須固化在有形的載體之上,而數位技術的運用,直接導致了作品信息的數位化,無論是語言作品還是音樂等其他作品均可用“0”和“1”等二進制數碼來記述,在傳播的時候往往可以直接通過網路將信息傳播到大千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因此,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作品與載體之間的關係開始淡化,“數位技術正在逐步的切斷以往傳統的著作物商業交易中所見到的無體物對有體物的寄生關係……著作物不再借用有體物的外衣而獨立存在,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全新的局面。”儘管如此,我們也不可在此問題上過於絕對化而否定載體在資訊時代的作用,因為很多信息的傳播還是需要藉助光碟、軟碟等媒體來進行。三是作品受保護的標準模糊化。就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而言,獨創性是作品受保護的唯一條件,這是因為傳統作品較易分清個人的創作成果,而且能對其藝術高度進行主觀上的評價。而在資訊時代的作品,尤其是用多媒體創作的作品中,含有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信息有的有獨創性,有的則無獨創性,在這一情況下,很難對上述作品的獨創性加以界定,也很難對各部分的著作權加以區分,因為人們很難分清哪一部分由誰創作。

一些已開發國家如丹麥、芬蘭、挪威、美國、歐共體等對於資料庫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獨創性不再是資料庫受保護的必要條件,保護的內容也延及構成資料庫的數據或材料本身。顯然,對資料庫給予特別的保護,對於作為數據的主要輸出國的已開發國家而言,自然較為有利,而對於利用數據的廣大開發中國家來說,當然處於劣勢地位,因此,在1997年日內瓦召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有關資料庫保護的會議上,多數代表認為建立國際資料庫保護體系的條件並不成熟。在二十一世紀的著作權法中,是依舊採取傳統的獨創性標準,還是降低獨創性標準的高度,依然是值得法律學者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

2、作品的歸屬複雜化。

就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而言,作品中的每一個組成部分的創作人較易區分,作品的歸屬比較明確。而在網路環境下,大量的利用計算機創作的作品如雨後春筍般地湧現出來,尤其是利用多媒體技術創作的作品,多數是對前人作品的變形、改編完成的,新的作品又不斷地被分解、被改編,重新形成新的作品,甚至是普通的網路愛好者,也可輕鬆地利用計算機軟體對他人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再傳播。在這樣一個高度信息化的社會,“改編文化”已經抬頭,要具體分清哪一部分由某人所創作的已變得越來越困難,著作權“向個人還原是不可能的,同時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著作權制度本身,就孕育著變革的可能。”在這樣的背景下,要確定各部分的著作權歸屬將十分困難。不過,我們認為,即使在這樣的背景下,區分著作權的歸屬也並非已成為昨日黃花,因為大量的音樂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等單個作品還會出現,法律依然應當對創作者的利益進行充分的保護,而且,傳統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在網路時代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未經許可任意改編、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明確遭到法律的禁止。

3、著作權的權利內容信息化。

在傳統著作權制度中,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以複製權為核心展開,廣泛涉及發行權、錄製權、廣播權、改編權等權利,儘管上述這些權利與傳播技術的聯繫十分密切,但在網路時代,它們之間的聯繫得到了強化,著作權的行使與技術措施的運用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繫。在這一時代,大量的信息通過信息高速公路進行傳遞。所謂“信息高速公路”,是以最新的數位化纖傳輸、智慧型或計算機處理和多媒體終端服務技術裝備的,形成地區、國家或國際規模的多用戶、大容量和高速度的互動式綜合信息網系統,信息傳輸的高通量化、網路的普及化、服務的綜合化、系統的智慧型化是其顯著特徵。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極大地促進了信息的傳遞。

據有關資料統計,全權上網的人數1999年底已達2.6億,中國上網人數也已達890萬之眾。對此,美國前副總統戈爾評論說:“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是一場將促進改變人們生活和工作方式的信息革命性的社會變革。”這種變革也帶來了作品複製與發行方式的顯著變化。美國“智慧財產權工作組”於1995年9月5日公布了一份最終報告,題為《智慧財產權與全國信息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報告》),對智慧財產權法的發展提出了新的建議。眾所周知,在通常情況下,計算機網路通訊的使用者可以方便地在自己的計算機螢幕上濟覽和閱讀作品,但其前提是將作品暫存於其記憶體中,關機後作品自動消失。該《報告》認為,作品在記憶體中的暫存構成了複製,因為該行為能使作品顯示在螢幕上,與通常的複製在性質上一致,而且美國已有判例對此予以確認。因此,將作品從一部計算機傳送到另一部計算機時,可構成一次複製。如將作品從一個電腦網路系統的使用者傳送到另一個電腦網路系統的使用者將構成多次複製,為了閱讀而遠距離調取他人作品也將構成複製。其次,依上述理論,將作品通過掃描或影像顯示而輸入檔案的方式構成複製;當經過數位化後的檔案上載(uploading)到電子報告欄(BBS:Bulletin Board System)或其他伺服器中時,同樣構成複製;當信息從BBS內或伺服器內下載(down loading)時也構成複製。在美國審理的一個案件(Sega v. Maphza)中,法院認為享有著作權的遊戲軟體在電子報告欄上使用所發生的複製和散布構成了“拷貝”,而這種拷貝具有營利性且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因而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因此,如果象該《報告》所認為的那樣,將作品在計算機中的暫存視為一種複製,則作品的傳輸、上載、下載的行為也構成複製。比較而言,傳統意義上的“複製”如印刷,是通過將作品內容固定於載體上從而使信息“再現”。

總結

該方式所產生的後果不僅包括信息的“再現”而且包括載體的“增多”,而計算機“暫存”這種複製方式只增加了信息的“再現”機會而未增加作品的“載體”。因此,這種複製含義比以前廣泛得多。在書店裡,讀者尚可自由翻閱、瀏覽出售或出租的作品,若按《報告》所述的那樣將作品在記憶體中的暫存視為複製,則讀者連瀏覽一下作品的餘地也沒有了,這不能不說是過份地偏向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關鍵的問題上是採取何種可行的方式來公平合理地平衡著作權人的利益及使用者的利益。另一個問題是,發行權的含義亦有所變化。在前文所述的美國“智慧財產權工作組”所提交的《智慧財產權與全國信息基礎設施》報告中,該工作組建議將信息傳輸——將作品從計算機某一終端通過網路以數位訊號形式發往另一終端的行為也視為發行,由著作權人專有。雖然該報告聲稱這一修改並未創設新權利,但這種限制實際上更改了發行的概念。因為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是向公眾提供作品複製件的行為,發生了作品載體的轉移;而在信息傳輸中,僅有作品信息的傳遞,並無載體的實際轉移,該信息仍存在於輸出計算機的記憶體或相聯的存儲設施之中,“因此很難把傳輸歸入發行的概念之中”。所以,該報告有關發行的解釋對作品使用者而言不免過於苛刻。但從另一角度而言,如不對這種傳輸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則勢必造成作者的作品被傳輸者和接收者大量無償地使用的後果。因此,關鍵的問題在於尋找適當的方式給予公平的限制。1993年新修訂的德國著作權法對此作了靈活的處理,第690條規定,只有當使用者為了複製而傳輸作品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這樣就將傳輸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從某種程度上平衡了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利益,法國現行著作權法也作了類似修訂。

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智慧財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智慧財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作了規定。

發展

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

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不僅使智慧財產權傳統權利類型的內涵不斷豐富,而且使智慧財產權的外延不斷拓展。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等國際公約和中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國內立法。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發布《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綱要》。

2018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等重要檔案,強調“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是創新原動力的基本保障,是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

主要範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範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誌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智慧財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戰略

智慧財產權戰略是一些國家的一項長期發展戰略。它對提升國家競爭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國政府提出“要採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並第一次將智慧財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從此,智慧財產權戰略成為美國企業與政府的統一戰略。美國在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擴充。1980年通過《拜杜法案》,1986年又通過《聯邦技術轉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術轉讓商業化法》。199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2000年10月眾參兩院又通過了《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進一步簡化歸屬聯邦政府的科技成果運用程式。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與此同時,美國同時非常注重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如美國CHI研究公司的“專利記分牌”系統,運用文獻計量分析方法,對科學論文和專利指標進行研究,已經被許多國家使用。

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層次

智慧財產權戰略可分為多個層次:

首先是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從整個國家的巨觀層面來考量,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人才培養、研發體系等密切相關,應當統籌規劃。

其次,應該有區域智慧財產權戰略,我國的不同地區在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以及智慧財產權資源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應當針對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有不同的側重點。這也提醒政府部門,在衡量各省或地區的智慧財產權發展狀況時,不宜追求單一目標。

再次是行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各行各業在這方面不宜面面俱到,也不要千業一面。國家要在優先發展的產業,例如IT、生物技術、中醫藥等重點推進行業智慧財產權戰略。

然後是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尤其應當培育扶植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利用的意識和手段,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引導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自我增強其智慧財產權創造、利用、管理與經營能力。

我國智慧財產權戰略內容

1.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應特別重視智慧財產權普及戰略,要讓大家都知道智慧財產權是什麼,它有哪些規則,包括普及它的國際規則。應該象江蘇省那樣提出非常實在的目標。江蘇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第一條就是要在5年內,讓一半的江蘇人都知道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2.在創新戰略上,政府管理機關要注意避免因智慧財產權而妨礙競爭,要讓智慧財產權真正成為激勵創新的制度。智慧財產權已成為跨國公司阻礙他人進入市場和自己競爭的工具,中國要防止智慧財產權被濫用。

3.在套用戰略上,一些短期看來沒什麼套用價值但關係長期發展的項目,國家應該支持。要鼓勵研究部門在研究的第一階段就和套用單位聯繫在一起。

4.在保護戰略上,我們的司法保護要給國內權利人更多的途徑,降低成本。中國大多數公司不敢出來維權,不知道能不能贏,贏了執行也難,賠了本連吆喝也賺不到。國外企業則有這個財力維權,起碼能賺吆喝。大家都不維權,缺口就被打開。

5.在人才戰略上,應該是利益保護為主,評獎等措施為輔。成果產生了經濟效益,一定要把該得的利益部分返還給發明人。

小知識

組織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範圍內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保證各智慧財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4.26

產權日的由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智慧財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設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旨在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環境。

智慧財產權大會

中外企業智慧財產權大會是每年在中國舉辦的中外企業智慧財產權領域高層次、高規格、高水平的國際活動,是業界最具影響力的年度盛會。是由中外企業智慧財產權大會組委會、中國著作權協會、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中國專利保護協會、中華商標協會、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中國分會、中國電子商會、中國生產力學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品保委、新傳媒產業聯盟等聯合主辦。

大事記(1978-2005年)

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為它的第90個成員國

1982年、1984年、1986年、1990年、1993年,中國商標法、專利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先後頒布施行,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逐步建立。

1978年、1980年、1985年,商標局、專利局、著作權局先後成立,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與執法體系漸趨完善。

1993年、1994年,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華商標協會相繼成立,智慧財產權行業協會組織逐步走向完善。

1994年6月1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首次發表《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詳細闡述了中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7月5日,國務院作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

1992年1月17日與1995年2月26日,中美兩國政府兩次簽訂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諒解備忘錄。2003年起,中美雙方每年舉行一次智慧財產權圓桌會議,就有關智慧財產權問題達成廣泛共識。

1992年,《專利代理條例》頒布實施,同年開始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2000年9月16日,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在北京、廣州、成都、西安、瀋陽、杭州六考區同時舉行,這是首次面向全社會的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1996年9月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成為第一個地方專利保護方面的法規。隨後,四川、湖北、山東、遼寧、安徽、山西、浙江、廣西、河南、福建以及廈門等地相繼頒布實施專利保護條例。

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自1981年開始受理技術契約糾紛案件以來,中國法院不斷拓寬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相繼開展了著作權、商標、專利、不正當競爭、計算機軟體、相物新品種等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

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始履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項下的義務。這是標誌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與國際接軌的兩座里程碑。此外,多年來,中國還相繼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專利合作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等10多個國際公約、條約、協定或議定書。

2001年7月1日施行經過第二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3年5月22日《人民日報》13版刊登言:“為改變國內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積極實施一個名為‘專利戰略推進工程'的項目,希望以此引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

2004年8月,由吳儀副總理任組長的國家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組成立,大力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統籌協調。工作組成立後,在全國範圍內部署為期一年半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開展每年一屆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活動,建立了與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溝通協調機制,舉辦"省部級領導幹部保護智慧財產權專題研討班",全面提升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相關立法

⑴、專利法。中國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專利制度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⑵、商標法。中國商標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進行了修正,擴大了商標的保護範圍,除商品商標外,增加了服務商標註冊和管理的規定;在形式審查中增加了補正程式,在實質審查中建立了審查意見書制度。

⑶、著作權法。中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進行了修正。

⑷、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實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⑸、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國辦印發今年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

執法地圖

法院、檢察院、公安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文化局、廣播電影電視局、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

農業部、林業部

海關

質監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

保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

負面

麥可·赫勒在《困局經濟學》中提出:"私人所有者大多會避免過度使用,因為保護和留存自身掌握的資源,與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遺憾的是,私有化也會過火。有時候,我們為一種資源創造了太多的所有者,人人都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合作搞不成,資源被浪費。困局即是悖論:私有產權能提高社會福利,過多的所有權卻造成反效果-破壞市場,阻礙創新,耗費生命。諸如IBM、塞萊拉和百時美施貴寶等明智的企業已經洞察了困局的無形成本。這些世界最強大的企業乾脆不再浪費精力整合支離破碎的所有權,而是直接放棄公司資產,重新到阻力較少的領域進行投資。創新的機會無聲無息地溜走了。"他舉出的例子是:公司的科學家研發了一種治療老年痴呆症的新藥,但不能上市出售,除非公司能買下幾十種專利的使用權。任何一位專利持有人都可以信口索價,有些乾脆不答應這筆交易。故事的結局不怎么美滿:原本可以拯救上百萬條生命、賺取數十億美元的新藥,就這么束之高閣了。

司法考試

智慧財產權法占分較多。考查內容側重於對法條的記憶。重點集中在著作權主體,保護期限,作品的合理使用與強制許可;專利的種類及保護範圍,專利權的期限(尤其始期)及無效撤銷,專利侵權責任;商標的種類,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審批程式,商標權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等。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地位不斷上升,而專利法的地位尤其突出

首先,從總體上來看,智慧財產權法的地位在不斷上升。自從中國加入WTO以來,智慧財產權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家對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和保護力度也越來越強,從國家到公民都意識到了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其次,從智慧財產權法的內部組成來看,專利法的地位尤其突出。

這提醒考生在備考時應注意根據各個部門法在司考中所占的分值合理地安排複習時間。

二、在考點分布上依然是突出重點

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內容以及對侵權行為的判定和權利救濟歷來是智慧財產權法部分的重點內容,司法考試中的智慧財產權法試題依然是突出了這一重點。

三、更加注重對智慧財產權法基本理論的考查

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等是智慧財產權區別於其他民事權利的獨特特徵,是我們把握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概念的基礎,也是我們掌握智慧財產權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鑰匙。

智慧財產權專業

培養目標

智慧財產權成人高考專業培養能在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等從事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等專門智慧財產權事務,同時也能在公、檢、法等部門從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及其他法律事務,或者在著作權局、商標局、專利局、科技局等部門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事務的智慧財產權專門人才。

主要課程

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私法、國際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專利文獻檢索、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契約法、智慧財產權法原理、網路環境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反不正當競爭法、智慧財產權代理實務等。

最新報導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2014年中國智慧財產權發展狀況。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表示,2014年智慧財產權數量持續快速增長,共受理髮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236.1萬件,其中發明專利92.8萬件,同比增長12.5%,申請量連續4年居世界第一。

智慧財產權數量持續快速增長

2014年,共受理髮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236.1萬件,其中發明專利92.8萬件,同比增長12.5%,申請量連續4年居世界第一;共授權發明專利23.3萬件,發明專利審查周期縮短至21.8個月。受理PCT國際專利申請2.6萬件,同比增長14.2%。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4.9件。受理商標註冊申請228.5萬件,同比增長21.5%,平均審查周期控制在9個月以內。商標有效註冊量839萬件,繼續保持世界第一。作品登記量99.2萬件,同比增長17.39%,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量21.9萬件,同比增長33.12%。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年申請量1772件,同比增長32.9%,初審時間縮短到2個月。林業植物新品種申請量累計達1515件。

2018年9月19日,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天津夏季達沃斯論壇開幕致辭中表示,中國近年對外支付的智慧財產權使用費位居世界前列。中國政府堅決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這不僅是履行國際規則,也是中國創新發展的內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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